[註:我在工作上遇到想離婚的夫婦,發現自己對香港家事法零認識,於是傻傻的走去進修。這裏紀錄了離婚夫婦常見的問題,結合自己平日遇到的個案,和大家分享。其實香港司法機構和律師樓網頁都有相關資訊,但我覺得用字深奧,又沒有個案例子闡述,所以這個系列的文章我會用廣東話書寫。]
問:前夫/妻拒絕見我,又唔俾我知小朋友係邊,我可以點樣阻止佢將小朋友帶離香港?
答:首先你要知道所有家事法庭嘅管養命令會有一項附註,列明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仔女離開香港,除非符合以下條件:取得法庭批准 或 取得非帶同仔女離港嘅一方書面同意。
解決方法可以要求前夫/妻將小朋友嘅旅遊證件放喺律師樓,律師承諾未經你或法庭嘅同意,唔可以交出證件。不過呢個方法有漏洞,早排我聽過有位家長想擅自帶小朋友出境探親,於是私下為小朋友報失補領證件,因而家入境處補領兒童證件並唔需要雙方…